蒙古一男子在银行存款八万元,谁知早上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说该男子的这些钱中有四千六百元的不当得利,男子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存了八万元,是银行的验钞机出了问题。
并且告诉工作人员:“你们银行不是写了吗?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案情回顾·】——»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7年的七月中旬,当事人姓李,(后篇统称为李先生)。
李先生居住在蒙古自治州的呼伦贝尔,这里是他从小长大的地方,长大后李先生学了医,毕业后再次返回家乡在这里当了一位村医。
李先生一直以来生活都很简洁,从不乱花钱乱买东西,所以慢慢的也攒下来了一点钱,看着手里的这些钱,李先生想着把他们存进银行里吧,既安全又还能有利益。
于是在7月10日,李先生带着自己攒的这些钱去了当地的一所银行,他来到柜台前,按照流程取号码牌,等待银行柜台传唤自己。
等了没一会李先生就听到有工作人员叫他的号码了,去时带上前走过去在操作台前坐了下来。
存钱的过程并不复杂,没过十分钟李先生就做完了所有的存钱手续,最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将发票递给李先生的手上,李先生看了一眼发票没说什么就装进自己的包里回家了。
等到了晚上,银行每天在下班之前会例行核对每天的入帐记录和金钱是否符合,今天晚上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的过程中却发现账贺实际金额存在差异,银行少了4600元。
银行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经过严格的核对的,缺少一块钱都是不允许存在的事,于是工作人员立刻马上开始追查这4600元到底为何不在了。
通过对整天的账单核对,顾客存款信息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下午时,有一位顾客实际上只带来了74000元来存款,开始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发票和银行存款库里输入的是八万元,而这位顾客正是李先生。
于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立刻调查李先生的个人电话号码,对李先生发过去了电话。
“您好,请问是李先生吗?很抱歉打扰到了您,您今天在本银行存款75400元,由于本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为您存进去了八万元整,这些钱对您来说是不当得利,希望李先生您可以将这4600元归还本银行。”
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这样说道
可谁知道李先生开口就是一句“不可能”,这让银行的工作人员都愣了一下,一时不知道该怎么说下去。
正在组织语言时就听到电话那头李先生说道:“我就是存了八万元,你们银行的发票我现在还留着呢,怎么你们自己查出来缺钱就抓着我让我赔钱?”
听到李先生这是拒不承认自己多拿走了4600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能说:
“李先生我们会打电话给您是因为这都是我们调查过后才确认就是在您这里出了问题的,不会血口喷人的。”“银行是国家机关,我们是不会做违法犯法的事的。”
电话那头李先生继续说道自己就是存了八万元,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能对李先生说:
如果觉得4600元太多的话,这件事中也有银行人员因为工作疏忽而导致的原因,也不说让李先生归还4600元了,银行和李先生一方一半,只需要李先生归还2600元就行了。
而李先生依旧一口咬定自己就是存了八万元,甚至出口辱骂了银行的工作人员,随后果断的挂断了电话。
被挂断电话的银行工作人员也很无奈个生气,他们也没想到李先生居然是这样一个人,最后经过工作人员和行长的商量,决定将这件事交给法院处理。
李先生不听工作人员的话,总不能改忤逆国家的法律法规吧。
两天后在家休息的李先生突然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通知银行方已经将他放上了法庭,需要李先生在几日后到法院开庭审理。
看到法院传票的李先生顿时就慌了,他没想到对方竟然真的会将自己告上法庭,于是李先生再次拿起了手机向银行的人员拨打了过去。
这次,他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们自己解决就好了,我愿给你们补上那2600元,你们去撤诉什么都好说。”
而银行方坚持要走法律程序,于是李先生被迫只能上了法庭面对这些。
在法庭上,银行方拿出了许多证据,有存款记录,还有当天的监控,每一个都足以说明李先生确实是多拿走了4600元,李先生就算再不愿意承认也只能被迫接受。
原来早在存完钱拿到发票的时候起,李先生就知道银行给自己多存了4600元,但他当时并没有说什么,只是当做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装着这4600元就离开了。
面对证据确凿的指向,在法庭上,李先生却改口开始说:“你们银行柜台上清清楚楚的写着,现金方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怎么这句话对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没有用的吗?那你们也太双标了吧。”
随后李先生又说道:“这可不是我偷走了你们的钱,这是你们工作人员的疏忽和验钞机的问题吧,从头到尾我了都没有说过多给我存4600元,自己银行的原因干嘛需要我赔偿?”
李先生的话听起来确实有那么几分道理,他理直气壮的拒绝归还4600元,而经过法院对银行验钞机的检查,并没有什么问题。
所以从头到尾法院都坚决要求李先生需要归还多拿走的4600元,还告诉李先生,银行方提供的一切证据都是有用的,存在法律效率的。
如果李先生依旧坚持不归还4600元,法院只能用法律的手段关押李先生了。
听到自己可能会犯法坐牢,李先生一下就感到害怕了,最后只能咽下一肚子气归还了银行这4600元。
李先生和银行的纠纷是结束了,但是得知这件事情详细经过的一众网友却心有不甘。
他们也觉得银行设立“现金方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种话只能当个摆设,银行方自己都不遵循,还用这句话要求着顾客。
那么在这件事中,银行方要求李先生归还4600元是正确的吗?法院最终的宣判又是正确的吗?
«——【·以案释法·】——»
首先,我们可以对李先生突然得到的这4600元做一个标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这4600元可以被称为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受到损失。
因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利人应将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李先生得到4600元不是通过自己攒的,也不是对方自愿赠予的,而是由于银行工作疏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笔钱对银行方带来了损失,所以属于不当得利。
那么法院命令李先生归还这笔钱是正确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受益方应该归还所得的利益给受损失的一方,所以法院的宣判结果是正确的。
而李先生如果一直坚持不归还,那么过了一定期限之后,李先生就属于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就会触犯我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最终的处罚结果,有很多人打出了质疑的声音:“请问法院,离柜概不负责这话是什么意思?是银行不负责还是客户不负责?或者两者都不负责”。
“客户错了,银行就概不负责,银行错了,就要客户负责,这不是霸王条款吗!”诸如此类的声音越来越多,而银行方面从来没有对此回应过。
“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规定也不止一次发生过让人们气愤不已的案件,几乎每年都有近百件这种相似的案例,不禁让人深思,银行真的不打算解决这个问题吗?
«——【·结语·】——»
俗话说“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不属于我们的财富是不能强行占有的,而我们应该脚踏实地的挣的每一分钱,只有这样拿在手里才安心,并且要做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不贪图一时之快,这样终究让我们落不得什么好的结果。
与此同时,对于银行制度也需要改进,尤其是这个“霸王条例”,希望可以尽早解决银行多次“双标”的问题,为人民做出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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