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L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某重疾险,保额20万含身故责任,指定身故受益人为自己妻子Z女士。2024年L先生因车祸身故,Z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却未将保险金给付给指定身故受益人Z女士,而是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来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在2023年L先生和Z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已经办理登记离婚登记,事故发生时,Z女士的身故受益人身份已经失效。
【案例分析】
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即填写了受益人的姓名,又填写了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当被保险人身故,进行理赔审核时,保险公司审核确定受益人的标准是姓名、身份关系都必须与指定时填写的内容一致。
本案中,Z女士在理赔申请时无法提供与被保险人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证明,因为Z女士与被保险人已在2023年办理离婚登记。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与Z女士已不再是夫妻关系,应当作未指定受益人处理。
【政策解读】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风险提示】
保单的指定受益人可在投保后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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